一、制定昆山购房落户过渡期的目的
为促进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协调发展,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人口服务,根据国家、省、苏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《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<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>过渡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有关规定》)。
二、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
1.落实国务院、省级、苏州市级相关规定的必然要求。国务院、省相继对户籍准入出台相关规定,苏州市结合特大城市的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,制定了《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》(苏府规字〔2020〕14号),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昆山等县级市(区)购买房屋、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,要求各县级市(区)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。《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》(昆政发〔2005〕47号)同时废止。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,结合我市实际,需合理设置购房落户过渡期规定。
2.保障已购房人员落户权益的必然要求。根据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、拓宽落户通道,在取消购房落户的前提下需要设置过渡期,合理设置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落户的截止时间,结合便民利民等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相关规定,切实保障已购房未落户群体的利益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有关规定》明确了昆山市购房落户过渡期政策:
一是明确过渡期申请购房获得昆山落户资格的条件。规定购买我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,于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(房屋所有权证),且符合不动产权证(房屋所有权证)办理3年以上,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,参加社保、医保3年以上的或者符合不动产权证(房屋所有权证)办理3年以上,在本市经商、兴办产业连续3年以上、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条件的,允许其本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整户迁入。
二是明确过渡期申请购房落户的截止时间。《有关规定》明确购房落户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。
四、实施时间
《有关规定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